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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税负,优化税制,完善税种

1998-12-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张瑾

国家税务总局税改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佐日前指出,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应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入手,通过合理调整税负、完善税种、强化征收管理等一系列重大措施,真正建立起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制度,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刘佐指出,首先要合理调整税负,在短期内将我国税负总水平逐步提高到20%以上。

其次,要在适度的税负总水平下优化税制结构。一是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简化税制。如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包括将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或者法人所得税等。再如合并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包括将筵席税并入消费税,将拟开征的证券交易税分解以后并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经过调整后,由中央立法的税种将主要有10种,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资源税、印花税和关税。二是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加大前者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例如将大量的预算外资金转化为直接税。三是规范地方税。地方税的主体应当由营业税、地方所得税、财产税和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税收组成。

第三,完善税种。

——关于增值税。对绝大部分商品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对部分劳务(主要是第三产业如金融、保险、邮电、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继续征收营业税,现行营业税中的某些税目(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可以考虑改征增值税,否则就无法解决好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交叉征收和税负失衡问题。

——关于消费税。对非消费品(如酒精、柴油、汽车轮胎等)和普通消费品(如普通护肤护发品等)应当逐步停止征税,对各类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都应当征税,且税率应当从高。

——关于企业所得税。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中小企业多的情况,中小企业的税率水平可定为20%左右,大企业的税率不超过33%。

——关于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的综合所得税是改革的目标。税基的确定应更加合理,如赡养人口、老人、残疾人的费用,教育、医疗等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等。

——关于资源税。该税可以继续列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得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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